政府雇员制果真能冲击公务员制吗? |
| http://www.sino-hr.cn 2003-3-30 19:32:45 人力资源杂志 |
据了解,“政府雇员”是吉林省政府根据工作的特殊需要,从社会上雇用的为政府工作的法律、金融、经贸、信息、高新技术等方面的专门人才。虽然都是为政府工作,但与公务员不同的是,政府雇员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不占用政府行政编制,仅服务于政府某项工作或某一政府工作部门。 政府雇员分为一般雇员、高级雇员和资深高级雇员三种。 吉林省人事厅人才流动处处长裴占荣说,政府雇员制度是现行公务员制度的应急补充制度。从目前情况看,有一些专业性很强的任务或项目是现有公务员难以完成的,雇用专业人才是对现有人才的补充。 她说,政府雇员并非终身制,他们将由吉林省政府直接雇用和管理。由政府与本人签订雇用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合格的继续雇用,不合格的要及时解雇。有些临时性工作,也可以按照课题或者项目签订1年以下的雇用合同。 政府雇员受雇期间,除由省政府负责为他们办理社会保险外,不享受其他福利待遇。因此,政府雇员的工资高于机关公务员。根据省政府的相关规定,政府雇员的工资按相关政府公务员的2至15倍设定,共分14个档次。一般雇员年薪最高4万余元,高级雇员年薪最高13万余元,资深高级雇员最高年薪19.8万元。 高薪支持的政府雇员制对吉林省政府公务员思想的冲击是显而易见的。吉林省经贸处的一位干部对这项制度的评价是,建立政府雇员制,就像在运输沙丁鱼的水箱里放上一条鲨鱼。为了避免被鲨鱼吃掉,沙丁鱼只好快速游动。政府雇员制的建立会激励公务员努力工作,提高效率。 重庆社会科学院王佳宁在评价雇员制成败优劣时说,有必要冷静地看待“政府雇员制度”的另一面,一是如何公正、准确地雇用“政府雇员”?吉林省政府雇员的职别分为三种,对其学历、职称以及学术和专业造诣都有比较高的要求。那么,负责雇用政府雇员的组织者、考官是不是也应该有一个能力素质方面的要求?否则,你怎么去发现人才,用好人才?!对于这一点,吉林省人事厅的解释,会不会仍然给公众一种“少数人”选人的感觉?仍然由领导来画圈和打勾,会不会陷入一种怪圈?二是如何公正、准确地续雇或解雇“政府雇员”?续雇和解雇,是这项制度的敏感环节,它涉及“政府雇员”的“业绩”如何。而像法律、金融、信息等方面的人才,是难以用量化指标来考核的。对于续雇和解雇,吉林省人事厅解释的稳妥程度似乎值得商榷。如果考虑到影响续雇和解雇的种种其他因素,出台“政府雇员”的评价体系和监督制度就显得迫切了! 为吉林实行的“政府雇员”制叫好的实在不少。这一部分人认为它无疑将对现行的政府公务员终身制产生巨大的冲击,也是打破原有“铁交椅”、“金饭碗”之“游戏规则”的有益尝试。因为,我国加入WTO后有关的政府职能及政府雇员制,都需要与国际规范全面接轨。就政府机关“只进不出”的公务员终生制来说,已经难以适应政府职能调整改革的进程。 但也有一些公务员有些不服气。他们认为,现有的公务员队伍中不乏人才,同样具有很大的潜能,只是因为体制所限才能发挥不出来。舍弃公务员队伍内部的人才寻求“外援”,也是一种人才的浪费。 记得,在讨论我国加入WTO,如何改变、改进“官本位”和政府管理经济模式,以便让政府官员专注于扮演市场经济中“裁判员”的角色时,有的人大代表就提出,现有政府在管理经济的过程中,明显存在“几个多”的问题:一、公章太多;二、政府控制和分配的资源太多;三、摊派过多;四、政府直接控制的企业太多。然而,在获悉吉林将尝试“政府雇员制”的今天,恐怕还得加上一条,即在一些地方政府官员太多。 理由无非有两条,一是引进“政府雇员”为政府打工时,现有的一些政府公务员不“下岗”,这人员不多出来才怪;二是多出来的人员总不能仿效沭阳县的作法——让他们一手拿工资,一手赚利润,即保留“裁判员”身份,又直接充当“运动员”角色。毕竟,从加入WTO的意义上讲,这不是进步,而是一种倒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