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8.04
在实现计算机网络管理的今天,这一模式依然存在,但至少涉及两类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其一,是旅店业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其二,是公安系统的计算机管理网络,即它至少应包括:通缉黑名单、“口卡(户籍、身份证)”、专案侦查等管理系统。此外,还应包括沟通两者的共享数据接口,与此类似的是人民银行的同城联行结算交换系统,对银行业而言,各家银行都要保护自己的金融(商业)秘密(安全),但收、付结算往往是跨行的,于是需要建立一个中介环节,各家银行仅仅将跨行结算业务而不是自己的全部业务,按一定的格式经共认的中介——人民银行加以解决。 对旅店业的流动人口管理,原理是一样的。各旅店可以有自己的经营管理秘密,比如对“老客户”的认定并提供优惠比例等数据信息,与公共安全无关,相关的,仅仅是身份证号、订房和退房时间、从哪来和去哪等有限的几项信息,即不久前在抗击“非典”中排查“可能感染者”用到的那几项信息。我认为,是完全可以制订出标准数据接口要求,如:1,排列顺序为旅店编码、来客身份证号、订房时间、退房时间、来地名、去地名等;2,各相关信息的编码方式、长度等。 公安机关,是按行政区划片管辖的。同时,各辖区所登记在案的汇总接口单位数,也是确定的。我认为,于此可知:公安机关自身的计算机管理网络系统的安全,是完全可控的。由各旅店采集的原始数据,除了按规定汇总给公安机关外,仍分散保存在各旅店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因此也是安全的。 同理,以身份证使用为例,其他行业与公安系统的接口,也可以制订出相应的标准。 接着,经各行业采集的信息,还可以进一步汇总在我这一特定个人的“公安信息管理数据库”下,并且是唯一的、可以共享的、动态更新的,它完整地记录了我的各项社会活动。 最后,讨论一下“隐私权”问题,我认为由公共交往而采集、汇总的信息是完全合法的;如果在未被确认“违法”的情况下而被公开,可能会侵害到“隐私权”,除此之外,没有必要大惊小怪。古今中外,例如前不久的美国对“9.11”事件的事后信息追踪分析,就是建立在这样的信息采集、积累基础上。 |